又是一样的粗浅,一样的简单,一样的法令。
“不给老年人让座罚款50元”。这条行政法规的出台让我们在“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在一起”等规定之后再次看到了社会治理手段的江郎才尽。近乎雷同地重复那种“难言之隐,一罚了之”的广告手法。
我们对公共场合民众缺乏礼仪和爱心的行为常常感到无奈的痛楚,我们也能够深切感受到传统礼仪之邦缺失起码公共生活准则状态下的尴尬,我们也能理解政府部门恢复“老人之老、幼人之幼”那种朴素民风的切切之意,但是,如果用一种行政或是法律的手段来疏通道德的梗阻,无论如何还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权力越位,一种权力崇拜与道德虚无的交相紧逼,最后导致道德约束的自卑自怜与自暴自弃。
社会生活的乱象很多都不是一条简单的法令所能解决的。所以《道德经》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的智慧可谓是山高仰止,百代之下,依旧切中时弊。智者的预言,不幸在每一个循环的末端游荡在社会的上空,幽灵一般挥之不去。所以贾谊也说: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一个社会不是法律越多就越好,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我们固然要做到有法可依,但更要做到有良法可依。从社会势态来看,一个社会法令越多,犯法的人越多,法令越繁密,漏洞也就越多。因为人们会在法律的漏洞之间连起一条秘密的小径,做出合法的坏事来。汉高祖认识到了这一点,只用约法三章就战胜了法令严密的秦王朝。这种制度陷阱其实古今智士早就做出了历史的指引,只是我们现在好像已经耳塞目昏了。
回过头看这条不给老人让座就罚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立法者的鲁莽。这条规定实质上具备了“繁法”的全部特点。
首先,这条法规的执行主体是谁。公交公司还是交管部门,公交公司的罚款权创设恐怕会受到公民宪法权利的阻却,交管部门也会因为浩繁的工作量根本无法实际操作。如果一项法令根本就没有执行的条件和可能,则其独自零落的同时还削弱了整个法律族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只规定给老年人让座,那不给小孩子、孕妇、残疾人让座的行为就会因为法令的规定而变得合法起来。本来人们不给这些需要让座的人让座时心里还装着那么一点惴惴不安的道德自省,因了这条规定他们反而会慢慢因为一种合法的心理缓解变得心安理得起来。
最后,老年人如何判断。是以颤巍巍的身板,白花花的须发,还是以身份证的准确年龄结合国际卫生组织对人口年龄的结构划分?如果碰到那些未老先衰或是老当益壮的又怎么办?
种种问题,无法一一列举。一条法令,执法主体和具体对象都处在不确定的状态,这条法令的前途可想而知。
曾经很多次感叹,社会生活的发展主脉其实没什么根本变化,正像那句“风月无古今,情怀自浅深”所说一样,其实宇宙没什么过去、现在、未来的太多不同,它永远是一样的太阳、一样的月亮、一样的风、一样的雨,只是人的思想观念上感受不同,发生了情感、思想上的不同形态而已。我们梳理社会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其实也在历史长河的沿途陈列,那些根本原则即便跨越千年,依旧像河堤一样拱卫着文明的流域。


档案
日志
相册
视频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